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 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 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 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 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 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 业,平均学分绩点达 1.5(含 1.5)以上;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

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 1.5 者;

(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

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 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 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 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 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 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制作学位证书,并 组织培养单位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

第十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 业余的本科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符


 

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具体条件是:

(一)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 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云南省学位外语统考),毕业 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 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留 校察看处分以上者。

(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实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 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三门(含三门)以 上者;实行学分制的,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六 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专科起点本科学 生五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未通过云南省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 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人外语合格证通知单;

4.本科阶段成绩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本科毕业证时的相片(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 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 审,复审通过的建议学位授予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学术硕士研究生可授 予学术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课程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

到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其中学位课课程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 分);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 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论文选题与所学专业相符,论文内容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 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可授 予专业硕士学位。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精神;

3.比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语。

(二)课程要求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

定学分。

(三)专业实习 在专业岗位完成实践学习计划,取得专业实习学分。

(四)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照各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业设置方案

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形式可多种多样,譬如:政策研究、调研报 告、案例分析、商业计划书、数据分析报告、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 报告、项目设计等。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可授予 硕士学位。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 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 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

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 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我 校相应学科及专业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通 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按学术硕士研究生学位论 文要求执行。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从提出申请、课程管理、 考试管理至学位授予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将纳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 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写作、检测、评阅与答辩。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写作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撰写学 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规范》执行。

3.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 万字,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一般不少于 2 万字。


 

(三)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 检测合格方能进入匿名评审。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四)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聘请校外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或

相当职称)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五)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部和校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

2.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

(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担任。委员中应有二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 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 位),秘书应以笔录方式如实记录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3.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生效。论 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 论文答辩。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主持答


 

辩;

2)秘书报告学位申请人学习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3)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学术博士研究生可授 予学术博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且在学科专业领域做出创 新性的成果。

(二)课程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 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 具有良好的外国语写作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紧密 结合所学学科专业,在本学科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学位论文能反映 申请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了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 门知识,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


 

造性的见解,并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达到在本学科

领域较高级别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水平。

2.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6 万字。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撰写、检测、评阅与答辩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写作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撰 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规范》执行。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应由校属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

位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校属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位同意后,进行学术

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合格方能进入匿名评审。具体参照《云南财 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五)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聘请校外相关专业教授(或相当职

称)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 名评审办法》执行。

(六)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博士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位

组织实施;

2. 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名委员组成,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 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中至少有二名校外同行专家,学位申 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秘书以笔录方式如实记录论 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3.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前 3 天应当张贴学位论 文答辩通告或通过校园网站进行公告。对须保密的论文,可根据相关 规定,经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4.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 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整个 答辩会;

2)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若导师因故不能出 席,可由秘书代为介绍;

3)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

4)答辩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5)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答辩人和导师回避;

7)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对国内外成绩卓著 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上级相关 部门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

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 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数不少于二十一人。

(二)职责

1.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按校属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

任委员一人,委员不少于五人,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 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 任期三年。若培养单位不能组成评定分委员会的,可选派人员并入相 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职责

1.评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审订学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3.审查通过拟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提出不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5.提出撤消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处理异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位授予 会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有效。

第七章  学位审批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 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名单,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名单应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异 议,可在 3 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作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所有异议做出最


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学位者,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 德规范等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撤销其学位,收回学位 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各类学位的来华留学生。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的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须以中文撰写。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办。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