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 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 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 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 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 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 业,平均学分绩点达 1.5(含 1.5)以上;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
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 1.5 者;
(三)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
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 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 士学位;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 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向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 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 审通过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制作学位证书,并 组织培养单位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
第十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 业余的本科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符
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具体条件是:
(一)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 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云南省学位外语统考),毕业 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 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留 校察看处分以上者。
(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实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 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三门(含三门)以 上者;实行学分制的,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六 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专科起点本科学 生五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未通过云南省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 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人外语合格证通知单;
4.本科阶段成绩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本科毕业证时的相片(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也可授 权各本科培养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 审,复审通过的建议学位授予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学术硕士研究生可授 予学术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课程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
到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其中学位课课程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 分);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 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论文选题与所学专业相符,论文内容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 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可授 予专业硕士学位。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精神;
3.比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语。
(二)课程要求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
定学分。
(三)专业实习 在专业岗位完成实践学习计划,取得专业实习学分。
(四)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照各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业设置方案
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形式可多种多样,譬如:政策研究、调研报 告、案例分析、商业计划书、数据分析报告、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 报告、项目设计等。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可授予 硕士学位。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 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 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
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 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我 校相应学科及专业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通 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按学术硕士研究生学位论 文要求执行。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从提出申请、课程管理、 考试管理至学位授予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将纳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 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写作、检测、评阅与答辩。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写作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撰写学 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规范》执行。
3.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 万字,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一般不少于 2 万字。
(三)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 检测合格方能进入匿名评审。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四)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聘请校外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或
相当职称)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五)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部和校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
2.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
(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担任。委员中应有二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 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 位),秘书应以笔录方式如实记录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3.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生效。论 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在半年后重新申请 论文答辩。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主持答
辩;
(2)秘书报告学位申请人学习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3)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5)答辩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云南财经大学学术博士研究生可授 予学术博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且在学科专业领域做出创 新性的成果。
(二)课程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 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 具有良好的外国语写作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紧密 结合所学学科专业,在本学科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学位论文能反映 申请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了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 门知识,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
造性的见解,并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达到在本学科
领域较高级别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水平。
2.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6 万字。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撰写、检测、评阅与答辩
(一)学位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须组织开题论证,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
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写作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写作
1.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撰 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规范》执行。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初稿之后,应由校属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
位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校属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位同意后,进行学术
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合格方能进入匿名评审。具体参照《云南财 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执行。
(五)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聘请校外相关专业教授(或相当职
称)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具体参照《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 名评审办法》执行。
(六)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博士研究生所在一级学科培养管理单位
组织实施;
2. 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名委员组成,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 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中至少有二名校外同行专家,学位申 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秘书以笔录方式如实记录论 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3.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前 3 天应当张贴学位论 文答辩通告或通过校园网站进行公告。对须保密的论文,可根据相关 规定,经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4.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 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整个 答辩会;
(2)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若导师因故不能出 席,可由秘书代为介绍;
(3)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
(4)答辩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5)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答辩人和导师回避;
(7)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答辩结束。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对国内外成绩卓著 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上级相关 部门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
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 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数不少于二十一人。
(二)职责
1.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
(一)构成 按校属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
任委员一人,委员不少于五人,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 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 任期三年。若培养单位不能组成评定分委员会的,可选派人员并入相 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职责
1.评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审订学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3.审查通过拟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提出不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5.提出撤消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处理异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位授予 会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有效。
第七章 学位审批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 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名单,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名单应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异 议,可在 3 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作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所有异议做出最
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学位者,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 德规范等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撤销其学位,收回学位 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各类学位的来华留学生。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的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须以中文撰写。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办。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