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
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
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
研厅〔2010〕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
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
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将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
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
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
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
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在该二级学
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
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 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
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本文
件附件一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
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
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
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http://www.chinadegrees.cn)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
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
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Word 文档)和专家
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样表见附件二),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各
学位授予单位。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
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
(样表见附件三)报我办备案,并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
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本单位所有学科的招生数、
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情况(样表见附件四)。
六、我办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学位授予
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
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 号)文件
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八、我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
息平台”的开发维护工作,有关材料公示、数据报送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联系人:刘丽娜,联系电话:010-82379478。有关政
策问题请咨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