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讨生国度助学金工作,依照《研讨生国度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进步博士生国度助学金赞助规范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研讨生国度助学金管理方法》(哈医研教发〔2020〕20号)文件请求,下发此通知。
承受赞助的研讨生必需全脱产在校学习,请求将档案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转入研讨生院,未在规则时间内转入档案的,视为放弃承受赞助资历。
如有档案相关问题,请咨询研讨生院李教师,电话0451-866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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