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可行性的培养环节。1、开题对象通过资格考试的博士生方可进行论文开题。2、开题时间博士生一般应在通过资格考试2年内完成开题。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入学方式博士生的培养流程,在本单位博士生分流实施细则中明确首次开题的具体学期。3、开题方式和内容开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以公开答辩形式进行,开题答辩时间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公布,每位博士生开题答辩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答辩专家组由不少于5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开题答辩由专人负责记录。答辩专家组应听取博士生在文献调研、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汇报。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和意义、研究计划、主要参考文献、论文工作计划、导师审查意见等内容。4、开题结果评定开题结果评定等级分为“通过”、“不通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为“不通过”:(1)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或预期研究目标过高、过低的;(2)研究内容缺乏创新性,研究方法或手段不恰当,预期学位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论文要求的;(3)已阅读的文献数量不足,或已进行的科研准备工作量不充分 的;(4)研究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缺乏可行性的;(5)答辩专家组判定为不能通过开题的其他情形。开题答辩专家组可采取合议或不记名投票方式判定开题结果。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的,以答辩专家组多数成员的选项作为开题结果。开题结果为“不通过”的博士生,可在3个月后申请重新开题。通过资格考试满1年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其中本科直接攻博生及硕博连读生可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为攻读硕士学位。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博士生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延迟开题申请,获得导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批次开题。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开题的博士生,当次开题结果按“不通过”评定。第十条中期考核是对照培养方案要求,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改进要求的培养环节。1、考核对象开题通过满6个月的博士生方可参加中期考核。2、考核时间博士生一般应在开题通过后18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入学方式博士生的培养要求,在本单位博士生分流实施细则中明确首次中期考核的具体学期。3、考核内容、形式和步骤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 (1)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相关科研、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2)后续研究的安排以及预期进度情况。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形式和步骤包括:(1)博士生对本人学业完成情况、特别是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科研、论文撰写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总结;(2)研究生培养单位检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并对其思想品德、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情况进行考评;(3)专家组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科研、论文撰写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给出评价,并就其后续研究安排提出要求;(4)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汇报答辩。每位博士生中期考核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参加开题的答辩专家组成,由不少于5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答辩专家组听取博士生个人汇报,并有专人负责记录。4、考核组织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组织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2)确定博士生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论文进展和相关科研工作量方面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3)确定博士生中期考核答辩记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4)审定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5)对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6)处理本单位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其他事项。5、考核结果评定和分流中期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分为“通过”、“不通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为“不通过”:(1)未达到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博士生自学位论文开题至中期考核期间在论文进展和相关科研工作方面的要求;(2)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违背学校培养要求;(3)答辩专家组或中期考核工作小组判定为不能通过中期考核的其他情形。中期考核答辩专家组可采取合议或不记名投票方式判定中期考核结果。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的,以答辩专家组多数成员的选项作为中期考核结果。首次参加中期考核结果评定为“不通过”的博士生,可在3个月之后申请一次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仍“不通过”者,其中本科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可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为攻读硕士学位,否则予以退学。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延缓考核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批次考核,如无特殊情况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延缓考核。未经培养单位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考核结果按“不通过”评定。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预审是学位论文提交送审前,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其是否达到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 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质量要求进行的自我诊断。1、预审对象中期考核通过的博士生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预审。2、预审时间博士生应在学位论文提交送审前至少2个月完成预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入学方式博士生的培养要求,在本单位博士生分流实施细则中明确首次预审的具体学期。3、预审方式学位论文预审由博士生征得导师同意后自主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答辩形式(预答辩)或评阅形式(集中评阅、单位内盲审等)。评阅或盲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不少于3人。采取预答辩形式的博士生,汇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预答辩专家组由不少于3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预答辩由专人负责记录。4、预审结果评定和分流学位论文预审结果分“同意修改后送审”、“暂缓送审”和“不同意送审”。(1)预审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基本达到申请博士学位要求,给予“同意修改后送审”结论的,博士生应根据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确认后可提交学位论文送审。(2)若出现预审专家提出“暂缓送审”的情形,博士生需对学位论文作为期3个月以上的修改后,重新提交论文预审申请。在学位论文修改期间,博士生可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结业。申请结业者须在结业后 的1年内,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核程序的安排,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预审,通过后可提出1次学位申请。若博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已完成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准予毕业,但不能再申请学位。(3)若一半以上预审专家认为“不同意送审”,博士生需对学位论文作为期6个月以上的修改后,重新提交论文预审申请;也可申请结业或退学,结业后不得申请转毕业。(4)对于本科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若一半以上预审专家认为“不同意送审”,但预审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可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为申请硕士学位。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包括学校组织的评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评审。其中学校组织的评审为“双盲”评审,送审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信息,反馈评阅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信息(以下简称盲审)。1、评审对象通过学位论文预审,并通过相似度检测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方可参加评审。2、评审方式学位论文评审由博士生征得导师同意后自主申请。学校组织的盲审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实施,评阅结果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反馈。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 的评审通过学校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开展或线下纸质版送审。根据《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每位博士生在规定期限内可参加3次学位论文评审。3、评审结果认定评审结果分“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评阅结论不存在异议,或第三次送审仅有少数专家提出异议、且3次送审有且仅有同一专家提出异议,评审结果为“通过”。评阅结论有且仅有1位专家提出异议、且非上述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情况;或论文评阅中结论为“不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仅可参加毕业答辩”,评审结果认定为“暂缓通过”。评阅结论有2位及以上专家提出异议,评审结果为“不通过”。4、评审结果处理和分流评审结果按照《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处理。评审结果为“通过”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但仍具有送审机会者,可申请延期毕业,修改论文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或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结业,再申请结业转毕业;或仅申请毕业答辩,在毕业后1年内,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核程序的安排,重新申请送审1次,通过后可申请1次学位论文答辩。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且不具有送审机会者,仅可申请毕业答辩,不可再申请学位。评审结果为“不通过”,但仍具有送审机会者,可申请延期毕业,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送审;申请结业的,可在结业后1年内,根据学 校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核程序的安排,重新申请送审1次,通过后可提出1次答辩申请。评审结果为“不通过”,且不具有送审机会者,可申请结业,但不可申请结业转毕业,不可申请学位。评审专家认为学位论文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本科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可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为申请硕士学位。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既是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最终检验,也是对学位申请人学术素养和综合研究能力的考查。分为汇报、提问与答辩等环节。除涉密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应为公开答辩。1、答辩对象通过论文评审的博士生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2、答辩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由博士生征得导师同意后自主申请。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至少应提前1周通过系统予以公开,同时以海报形式公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人选、答辩秘书应符合《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要求。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博士生汇报学位论文时一般应使用演示文稿(PPT),汇报时间不少于40分钟。博士生应当场对提问作逐一回应,不得离场准备。答辩过程中,导师不得代替博士生回答。3、答辩结果认定和分流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先毕业、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1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不可申请学位。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不通过者,可申请结业,不可申请结业转毕业,不可申请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本科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审前,已通过开题、中期考核、预审中任何关键环节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在撰写过程中若选题或研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第九条要求重新开题。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培养分流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博士生各培养关键环节考核工作流程,并加以严格落实和实施。各单位博士生培养分流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和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博士生培养分流实施细则及时修订博士生培养方案。第十六条在各培养关键环节考核阶段,博士生、导师、研究生 培养单位应及时、认真填写《复旦大学博士生培养手册》的相应内容,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检查和保管手册。各培养环节的考核记录须作为手册附件一并保管。博士生毕业、结业或退学离校时,手册及附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归入学生本人学业档案。各环节各批次考核完成后2周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七条对于“卓博计划”学员,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均纳入其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任一培养环节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者,其当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通过”。第十八条未通过培养关键环节而被分流的博士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本实施办法时,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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