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研发〔2013〕13 号
四川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加强学位论文管理,规范学 术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 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令)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川教函 [2013] 121 号),
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 [2011]44 号),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四川农业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 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 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
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规范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遵循我校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 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 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 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严格执行《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 理实施细则》、《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管 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严肃审查本单位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要不断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有效 实施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的 培养质量。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在授位(或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 报有第七条所述作假情形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 修改论文、推迟半年或一年申请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 理,同时,给予其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向社会公布。从做 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学校将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学生同时是在职人员的,学校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对授位(或毕业)后被举报具有第七条所述作假 情形的学位论文作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进行 处理,直至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获得的 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
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 起至少 3 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对授位(或毕业)后被举报具有第七条所述作假 情形的学位论文作者,根据其授位(或毕业)后的身份还可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学校视 其情节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学校可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进行处分,同时可给予取消导师申请资格、核减研究生 招收指标、暂停导师资格 1-3 年、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三)对于已离校的当事人,学校将把处理决定寄送其所 在单位,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所获经济利益的权力。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生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 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学校可根据《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给 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可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所) 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影响恶劣的, 学校可对学院(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所)负责 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的最高认定机构,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教务 处、学生处、科技管理处、组织部、人事处等)为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的处理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分别为教务处 和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举报和调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的举报和调查。举报受理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者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 详实的书面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与相关学院(所) 和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临时调查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 查,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临时调查小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 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 有关人员回避。必要时可委托外单位专家参与调查。参与调查 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以上调查工作基 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在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 终认定前,须按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认违纪违规事 实后签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实的 核准程度决定采用核批、会议或票决等形式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与 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 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 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学位申请者、
指导教师及各学院、所等培养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
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农业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主送:各中层单位 抄送:校级领导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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