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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1   点击: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位论文评阅管理,维护学位授予工 作的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含国际研究生)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 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师,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同等学力

人员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聘请同行专家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 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学校和学院关

于申请学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符合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且经


 

 

 

导师审定并同意送评。

第七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校关于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撰写的格式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未经评阅或评阅未通过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评阅规则

第九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律实行盲评,提交评阅的学 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等信息,同时隐去评阅专家的相关 信息。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送评的组织方式包括:

(一)学校送评。由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评阅,包括:所有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院抽评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不合格 或申请缓公开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或超期申请 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研究生院抽评的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该学期拟答辩硕 士研究生总数的 5%

(二)学院送评。除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外,其余硕士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按照双盲评阅方式送评。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由学院反馈至申请人及其

导师。


 

 

 

 

 

 

第四章 评阅专家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 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同行专家。评阅专家的聘请应注重权 威性和广泛性,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

导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至少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导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 3 位,同 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 5 位。评阅专家

应当都是重庆市以外的专家。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 2 位,其 中至少有 1 位为外单位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评阅专家不少于 3 位。

第十五条 每篇送评的学位论文只能在同一单位聘请 1 位评 阅专家。对送评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得被聘为该论 文的评阅专家。

第十六条    博士学术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来自具有本学

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适当兼顾相关 科研院所;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主要来自具有本专业 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高校, 兼顾优秀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七条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来自具有本学

科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且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适当兼顾 相关科研院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主要来自具有本 专业学位类别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 高校,兼顾优秀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八条       对于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归属的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从事交叉学科或跨 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 2 位和 1 位评阅专家。评阅专家 可以来自授位依托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和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认可的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其中来自授位依托 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评阅专家分别不少于 2 位。

第十九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 位评阅专家,硕士学位论文应在

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 1 位评阅专家。

第二十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申 请人可在申请评阅时提交不超过 3 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五章  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阅专家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分为:

A.学位论文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无需修改或需做少量 修改;

B.学位论文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需做少量修改; C.学位论文尚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需做较大修改; D.学位论文尚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需重新撰写论文。 其中,评阅意见 CD 均为“否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分别按以下方式

处理:

(一)导师审定后答辩

初评意见均为 A 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学 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同意后答辩。

初评意见有 B 且无否定意见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根据专家 意见对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经导师审定同意后答辩。

(二)返回原专家复评

初评意见仅有 1 份为 C 或 D 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根据评阅 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同意后送原评阅专家复评。 其中:

否定意见为 C 且无 D,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否定意见为 D 且无 C,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复评意见为 A 或 B 的学位论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 处理;复评意见为 C 或 D 的学位论文,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 式处理。

(三)本次申请无效 初评意见、复评意见和申诉另送评阅意见累计有 2 份及以上

为 C 或 D 的学位论文,本次评阅申请无效,不能提出申诉。申请 人应重新撰写学位论文或对学位论文作重大修改后,经导师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再次评阅申请。

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自申请无效的次日起计,规定如下: 累计评阅意见无 D 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3 个月,博士学

位论文不少于 6 个月;

累计评阅意见有 D 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 6 个月,博士学 位论文不少于 12 个月。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再次提出申请前还应重新通过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申诉

(一)基本条件

初评意见中仅有 1 份为 C 或 D 的学位论文,若申请人和导师认 为该否定意见系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


 

 

 

正,可在收到全部评阅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中应详细阐述申诉人认为评阅结果不合理之处, 并列举出充分的申诉理由和依据。

评阅专家在否定意见中明确指出论文写作态度不端正或不 符合基本写作规范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的学位论文,不能提出申 诉。

(二)认定与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相关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 3 位资深

专家根据申诉人初评的学位论文和初评意见对申诉是否成立分别进 行独立认定(认定专家的要求不低于相应层次学位论文的评阅专 家)。对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得参与认定。

根据 3 位专家的独立认定结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议并就 是否同意申诉给出书面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期间, 申诉者的导师应回避。

(三)处理方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诉的,由原送评组织方将其初评所用

的学位论文、初评否定意见和申诉结论一并另送 2 位专家评阅。另 送的两份评阅意见均为 A 或 B 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的方式处理;另送的两份评阅意见仍存在 C 或 D 的,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方式处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对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通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诉的学位论文,驳回至申请人按本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返回原专家复评者一般应于一年内提交复评申 请,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该次申请无效,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评阅应于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但结

业或毕业后申请评阅的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适当延长 时限。

同等学力人员的评阅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同等学力申请学 位最长时限。超出相应时限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完善情况、修改说明、再次申请及

导师审定等情况应详实记录至归档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条款中的论文修改时间以送评组织方 收到全部评阅意见的次日起计,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自申请无效

的次日起计。未到规定期限者,不得提前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位申请的严肃性,学位论文送评期 间,申请人及其导师等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打听或证实评阅专家和申诉认定专家的相关信 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阅专家和申诉认定专家的学术自由, 不得对持不同意见的评阅专家和申诉认定专家进行报复。

(二)为保证评阅专家有充分的评阅时间,在学校和学院规 定的评阅时限内不可催要评阅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评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 责解释。原《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评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

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抽查的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 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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