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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21修订)

发布时间:2022-01-11   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导师的聘任与管理,以有利于培养适应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科发展与学校整体声誉提升的原则,根据不同指导对象设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 学校建立导师岗位与导师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开展导师岗位申请审核与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导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忠诚教育事业,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治学严谨,诚实守信;爱校爱岗,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职责。

  第二章  导师岗位初聘及考核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备创造性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就。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须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提出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能够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要学术成就。

  第七条 申请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我校在岗人员,当前聘期各年度校内考核在合格以上;

  (二)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确因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审定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应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四)申请博士生导师的,应获得本学科硕士生导师岗位,且至少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

  (五)申请博士生导师的,近2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不存在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形。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44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20分。

  第九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的,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80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40分。

  不具有博士学位或仅具有副高级职称的,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140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50分。

  第十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获批增列5年内,因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审定批准,可适当降低研究生导师岗位成果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海外学习经历1年以上,能够胜任外语教学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导师;或海外学习经历不足1年但在与来华留学生国家或区域相关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导师,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申请确认本学科同层次来华留学生导师岗位。

  来华留学生导师根据需要,可申请聘任导师助理1名,相关学院应将聘任的导师助理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导师助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或在读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精通外语,能够从事专业教学辅助工作。

  导师助理的工作经费,由导师课题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同层次导师可申请1个跨学科导师岗位。获得跨学科导师岗位的导师,与所跨学科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

  本学科无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导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跨学科博士生导师岗位:

  (一)具备第七条所列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条件以及第九条所列博士生导师岗位成果条件;

  (二)原则上有与拟跨学科存在关联性的科研成果;

  (三)本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立项为学校博士点培育学科;

  (四)本学科和拟跨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仅可申请挂靠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博士生导师岗位、来华留学生导师岗位的,向本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跨学科导师岗位的,同时向本学科、拟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调入我校工作的外校导师,符合对应类别、层次的导师岗位条件,可参照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对应类别、层次的导师岗位,其成果不限于以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导师岗位申请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导师岗位人选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导师岗位人选推荐名单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招生1-3年:

  (一)出现有违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任务的;

  (四)违反研究生招生纪律,或者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阅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未合格而推迟答辩、未通过评阅,或者答辩、答辩后被取消成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推荐授予学位,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不同意授予学位,一个学年累计达3人次以上的;

  (六)近3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内中期考核未通过达3人次以上,或者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达3人次以上的;

  (七)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导致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

  (八)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九)存在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导师岗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以欺骗手段获得导师岗位所必需的职称或学位,导致其职称或学位被撤销的;

  (五)近5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累计有2篇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六)因不符合同一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成果条件,被认定不具备招生资格累计达3次的;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导师岗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研究生院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审定。

  退出导师岗位者,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导师岗位申请,因第十七条第(六)项退出导师岗位的除外。

  第十九条 辞聘、解聘的离职人员,导师岗位自学校审定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导师岗位的审核,实行本人及近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导师次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进行认定。

  已认定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在研究生新生导师确认(分配)前调离我校或者退休的,不再具备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认定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当前聘期各年度校内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之一:

  (一)截至当年12月31日,未满57周岁;

  (二)截至当年12月31日,已满57周岁但未满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支持计划,包括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

  2.获得“重庆英才·优秀科学家”称号;

  3.近5年为学校发展作出以下突出贡献1项以上:作为学科带头人,带领学科团队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科研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作为学科或方向带头人,带领团队在前沿或交叉学科领域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创立新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团队负责人,获得国家级教学团队、科研创新团队等称号;在本学科国家一级学会任会长或副会长,或在中国法学会及其直属研究会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4.近3年,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50分,或至少有1项校级代表性成果。

  截至当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生;尚在延退期内,确因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经本人申请、学科及学院同意,报学校审定后可以继续招生。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20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10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认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应符合下列成果条件:

  (一)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40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20分;

  (二)本学科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近3年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20分;其中,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10分。

  不具有博士学位或仅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导师,近3年至少有1项以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不少于40分。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取得的成果,应与挂靠学科存在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导师,不受认定研究生招生资格成果条件限制:

  (一)近5年发表过校定A类期刊论文,或产出过A类智库成果,或出版过校定A类著作,或以首席专家身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二)截至当年6月30日,调入我校不足2年;

  (三)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工作,严格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人才选拔工作;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心研究生的学业、生活和身心健康;

  (七)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导师应服从挂靠学科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及调查核实导师岗位申请审核阶段及招生资格认定公示期提出的异议,并将调查结果及学院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对于异议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学院或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导师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导师、拟更换导师和研究生三方同意,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更换。因特殊原因导师在退休后继续指导研究生的,需由相关学院安排1名在岗导师与退休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果量化分值”系指根据“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取得的成果量化分值。

  成果量化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分别指导师岗位申请审核当年的5月31日和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当年的6月30日。

  本规范所称“近2年”“近3年”“近5年”,自导师岗位申请审核或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当年,前推第2年、第3年或第5年的1月1日起算,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年限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导师岗位”“导师招生资格”,同时包括学术型、专业型导师岗位及招生资格。

  本规范所称“本学科”,指导师岗位申请人或参与招生资格认定导师当前归属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归属学科为二级学科,其他学科,归属学科为一级学科。

  本规范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其聘期及岗位职责依据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西政校发〔2019〕313号)、《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9〕352号)、《关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19年修订)〉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西政校研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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