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2022级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资助对象:
1.1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等;
1.2学生本人或直接供养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1.3其它特殊经济困难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B类资助对象:
2.1家庭劳动力不足,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3其它经济困难的。
3.其他重点保障人群做到“应认尽认”,结合家庭实际收入确定认定类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研究生资助对象:
4.1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4.2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4.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4.4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的;
4.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6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4.7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4.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请在11月7日前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家庭基本情况”栏的最后空白处(见附件),请填写申请的理由、申请认定的类别,不超过60个字,认定类别分为A类和B类,例如:申请认定为B类资助对象。
2.导师填写意见
研究生导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参照学生登录方式,进入“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模块,填写意见后提交,一般为“同意”或者“不同意”。
3.学院审核、评议、公示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研究生人数较多的学院,可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确定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和类型,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天。
公示需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公示名单在通知中以附件形式挂出,只体现学生的学号及认定类型。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公式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写入审核界面的“处理意见”栏,例如:认定为A类资助对象。
4.学校备案
学校将认定结果导出备案,上报省资助系统。
四、认定要求
1.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是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了解学生实际生活,获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信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开展认定工作。
2.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3.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4.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将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助管选聘等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5.各学院于11月19日前完成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填入系统。
6.在我校读研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还未认定的2020级、2021级研究生,参照上述要求一并认定。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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