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学位〔2020〕19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天津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津学位〔2013〕9号)等文件精神,为强化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的要求,达到检测合格标准,可进行盲审。
第四条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均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指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确保评阅的公正性。
第二章 盲审办法
第五条 盲审时间安排
博士研究生:每年4月份和11月份。
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每年4月份和10月份。
送审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以内。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牵头单位,各培养单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二)学位办负责盲审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实施等相关工作。根据抽审论文工作流程组织论文送审,回收评阅意见书并将盲审结果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
(三)各培养单位负责完成参评学生论文的审核与上报,并将盲审评阅意见反馈给相关导师和研究生。
(四)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内容进行审核,根据学位论文内容判定是否具备参与盲审资格。指导研究生根据盲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
第七条 参与盲审的学位论文均按学科人数比例、按培养方向随机抽取。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审比例为100%,硕士学位论文抽审比例原则上为100%。对于在国家、市学位办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抽审比例调整为100%。
第九条 盲审名单的抽取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按照既定抽取规则依次抽取,并如实记录、公布。
第十条 博士论文须送审3名同行外审专家,外审专家需具有教授以上职称;硕士论文须送审2名同行外审专家,外审专家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部分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外审专家职称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送审学位论文格式具体要求
(一)论文封面、扉页应去除作者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等隐含个人信息事项,保留论文题目和学科专业。
(二)保留中英文摘要、目录、论文正文、参考文献和注释等内容,去掉原创性声明、致谢、本人发表论文和获奖情况。
(三)保留部分应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向的论文写作格式撰写、排版。
第三章 评审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盲审评定标准
(一)博士论文
1.盲审意见中,全部外审专家均同意答辩,认定为同意答辩。
2.盲审意见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认定为不同意答辩。
(二)硕士论文
1.盲审意见中,全部外审专家均同意答辩,认定为同意答辩。
2.盲审意见中,有2位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认定为不同意答辩。
3.盲审意见中,有1位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再送审2位专家进行复审,复审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认定为不同意答辩。
第十三条 盲审结果可做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盲审结果:
(一)盲审为合格,具备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需要根据论文评阅反馈的意见修改学位论文。
(二)盲审为不同意答辩,取消参加当次论文答辩资格。再次申请学位时,必须参加盲审。
(三)盲审为修改后答辩,须根据盲审评阅意见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参与答辩。
第十四条 导师或学生对盲审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培养单位。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并上报学位办。学位办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处理意见进行最终审议,决定学生是否具有最终答辩资格。相关导师须在异议处理环节中遵守回避原则。
第四章 抽检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学位办将在每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单中,进行论文抽检,学位办将论文抽检结果反馈给各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对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将责成培养单位、相关导师认真总结分析,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盲审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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