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2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地点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284条[非法使用专用设备进行窃听和照片窃取的犯罪行为;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照相的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
第284-1条[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罪行; 非法出售或提供测试题答案的犯罪; 依法举行的国家考试,组织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协助他人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替代他人或允许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检查的,处以刑事拘留或控制,并处或单独处以罚款。
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试地点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他们,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的国家教育考试,为期一年或者三年以上;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取得试题或答案;
(二)携带或使用考试作弊设备,材料;
(三)Pla窃他人的答案;
(四)让他人代考;
(5)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罚款。 拘留时间不超过15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组织作弊;
(2)通过提供测试作弊设备等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
(三)代表他人参加考试;
(4)在考试结束前散布或散布考试问题或答案;
(5)破坏考试顺序的其他行为。
该决定将于2016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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