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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0   点击:0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闽学位〔201413号) 有关文件精神,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强化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和导师的责任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在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确认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合格”学位论文,以及校研究生处组织的学位论文送审中存在“不及格”结论的论文(60分以下)。

第三条  研究生处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情况通知相关学位点,并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对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进行约谈,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条  对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学位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如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中有1篇论文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同年有2篇或连续两年各有1篇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有3篇或以上论文被确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2.按125%250%3篇及以上100%的比例扣减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绩效分值。

第五条对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如同一学年出现2个及以上,或连续2年均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停止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学位点按110%225%3篇及以上50%的比例扣减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绩效分值。

第六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成绩为“不及格”的指导教师,如同一学年出现2个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不及格”论文,停止该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学位点按210%325%550%的比例扣减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绩效分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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