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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章程(2021年修正)

发布时间:2021-12-08   点击:0

序  言

   辽宁科技大学始建于1948年,1949年组建鞍山工业特地学校,1950年改为东北工学院鞍山分院,1958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鞍山钢铁学院,从属于原冶金工业部,是我国较早组建的冶金高校之一。1998年由原冶金工业部划转辽宁省人民政府,实行中央和中央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体制。经教育部批准,2002年更名为鞍山科技大学,2006年更名为辽宁科技大学。

   学校秉持“创新为先、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征兴校”办学理念,坚持“既为冶金行业效劳,又为辽宁中央及区域经济社会开展效劳”办学定位,打造“立足冶金,校企协作,注重理论,培育踏实肯干、顺应开展的应用型高级特地人才”办学特征,努力建立特征鲜明的高程度研讨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立,标准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则,分离学校实践状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称号:辽宁科技大学;简称:辽科大;英文称号: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英文缩写:USTL;学校网址:www.ustl.edu.cn;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89号;邮政编码:114051。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行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开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开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承受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遵照高等教育规律,主动实行人才培育、科学研讨、社会效劳、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协作的高校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依法享有民事权益,独立承当法律义务。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鼎力开展研讨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指导下的校长担任制。学校党委全面指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担任地展开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当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义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托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开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位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根本学问,学习业务学问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学问。

  (三)审议肯定学校根本管理制度,讨论决议学校变革开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严重事项。

  (四)讨论决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担任人的人选。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担任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视。增强指导班子建立、干部队伍建立和人才队伍建立。

  (五)依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请求,增强学校党组织建立。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义务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役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实行学校党风廉政建立主体义务,指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实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承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视。

  (七)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认识形态工作义务制,维护学校平安稳定,促进调和校园建立。

  (八)指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阵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展开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阵线成员参与统一阵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党外学问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立。增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化展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识教育,坚决防备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浸透活动。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全领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掌管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指导和个人分工担任相分离的制度。凡属严重问题都应当依照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议的准绳,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成员应当依据集体的决议和分工,实在实行职责。

  党委书记掌管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担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谐和党委指导班子成员工作,催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谐和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展开工作。

  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肯定。全委会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越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经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掌管。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学校指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肯定。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议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越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经过。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指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实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指导下停止工作。上级纪委在监视检查、纪律检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指导。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视专责机关,实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状况,辅佐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风建立和组织谐和反糜烂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停止恪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议。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指导干部实行职责、行使权利停止监视,受理处置党员大众检举告发,展开说话提示、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置党的组织和党员违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拟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议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停止问责或者提出义务追查的倡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述,保证党员权益不受进犯。

   第九条  省监委驻辽宁科技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省监委的受权,依法实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状况停止监视检查,根据有关规则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停止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施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则的各项职权,全面担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施行学校开展规划、根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严重教学科研变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计划。组织制定和施行详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施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计划。依照国度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则,引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担任人。

    (三)组织拟订和施行学校人才开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严重人才工程方案。担任教员队伍建立,根据有关规则聘任与解职教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施行学校严重根本建立、年度经费预算等计划。增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视,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展开教学活动和科学研讨,创新人才培育机制,进步人才培育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效劳国度和中央经济社会开展,把学校办出特征、争创一流。

    (六)组织展开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学生学籍管理并施行奖励或处分,展开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平安稳定和后勤保证工作。

    (八)组织展开学校正外交流与协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作协议,承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严重决议执行状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展开工作。

    (十)实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掌管。会议成员普通为学校行政指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指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肯定。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普遍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根底上,对讨论研讨的事项作出决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状况参与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产生,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准绳并关怀学校开展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议:

    (一)学科专业建立开展规划、师资队伍建立规划以及科学研讨、对外学术交流协作等严重学术规划。

    (二)学位授予规范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育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规范。

  (三)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评聘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五)学术道德标准、争议处置规则,调查、裁定学术纠葛及学术失范行为。

  (六)学校以为需求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施行以下事项,触及对学术程度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受权的学术组织停止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讨成果和奖励,对外引荐科学研讨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声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引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育方案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求评价学术程度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实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务的工作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经过学士学位取得者的名单。

  (二)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声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讨生导师、硕士研讨生导师资历。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组织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担任审议学校人才培育计划,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立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变革和人才培育工作提出咨询倡议,评定学校教学研讨成果和奖励,对外引荐教学研讨成果奖。

  教学委员会根据其组织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需求设置特地委员会和专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学校受权或各自组织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视。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状况报告,提出修正意见和倡议。

  (二)听取学校开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立、教育教学变革、校园建立以及其他严重变革和严重问题处理计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倡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施行计划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罚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状况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则和布置评议学校指导干部。

  (七)经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监视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倡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倡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组织规则实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受权实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阔同窗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益、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视章程施行。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执行主席。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列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阔同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倡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窗合理权益。

  (七)讨论和决议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严重事项等。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其组织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责权益统一准绳,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管理权,指导和监视学院独立行使职权。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展开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用,实行政治义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指导班子和担任人展开工作,健全集体指导、党政分工协作、谐和运转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视作用。

  (二)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议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讨决议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立等党的建立工作。触及办学方向、教员队伍建立、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讨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议。

  (三)增强党组织本身建立,树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详细指导党支部展开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师德师风建立,落实认识形态工作义务制。把好教员引进、课程建立、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络效劳工作。

  (六)指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阵线工作。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实行职责。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担任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承受监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议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立,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立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讨决议;触及办学方向、教员队伍建立、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严重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议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无行政担任人的单位,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替代党政联席会议。

  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实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依据学校规则实行效劳和管理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效劳,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根据其章程展开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根据其章程展开活动。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主动效劳国度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开展需求,分离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开展,优化学科专业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度开展和社会需求肯定应用型高级特地人才培育目的,制定人才培育计划,展开教育教学活动,停止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树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质量评价监视保证体系,定期发布质量报告,不时进步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舞教育教学变革与理论,展开校企、校地、校校协同协作,创新人才培育形式,完善教学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良教学办法和评价方式。推进教育教学与创新创业深度交融,将教学与科研、理论、理论相分离,培育学生的创新才能和理论才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度和辽宁省严重战略需求,强化高程度科研基地建立,提升自主创新才能,鼓舞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进科教交融,为国度经济社会开展和科技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自在宽松的学术环境,鼓舞和维护学术探究和科学研讨。倡导严谨务实的学术习尚,反对和根绝学术不端行为。树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支持师生从事科学研讨、技术开发,不时进步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肯定教学、科学研讨、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装备。依据国度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肯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运用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依据学校开展需求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讨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构建国际化人才培育形式,努力进步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应用优质资源与世界高程度大学展开中外协作办学。积极促进中外学生交流,鼓舞学术机构间的科研协作,创新协作交流方式,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度战略、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度核定的办学范围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理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准绳依法依规展开招生活动,自主选拔人才,承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承受社会监视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运营收入、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开展资金,鼓舞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树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视体系,严厉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备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平安。坚持节俭办学方针,科学配置资源,实在进步资金运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代表国度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对具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富权,依法自主管理、维护、运用,并盲目承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视、检查、审计。


  第五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艺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按规则运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本身开展所需的时机和条件,在品德、才能、工作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变革、建立、开展及触及切身利益的严重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则和合同商定,取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触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议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商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实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实教育事业,实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标准。

  (四)尊重和保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效劳育人。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员资历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展开教学、科学研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依法树立教职工权益维护、申述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安康,注重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教员停止教育教学变革,鼓舞教员开辟新学科、新范畴。对教育教学、科学研讨、教学变革、管理效劳等做出突出成果的教职工给予惩处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停止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准绳,定期对教职工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提升、奖惩、解职的根据。注重师德建立并将师德归入教员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历,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布置的各项活动,运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展开科学研讨、发表学术成果、参与各类学术活动。

  (三)参与社会理论、意愿效劳、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与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效劳。

  (四)依规则申请并公平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则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以恰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视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置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进犯其人身权、财富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实行以下义务:

  (一)恪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恪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标准,尊崇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气。

  (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布置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则学业。

  (四)按规则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实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保护并按学校规则合理运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对获得突出成果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停止惩处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判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依法树立学生权益维护、申述与救济机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艰难的学生给予充沛关怀和协助。


  第六章  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四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聘为声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学校的珍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名誉。学校鼓舞校友参与学校的建立与开展。对学校建立与开展作出突出奉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度有关规则及其章程展开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效劳校友,凝聚校友力气,拓展社会资源,对学校变革开展建言献策,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开展。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或学校委派产生。

   学校鼓舞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标准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性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展开工作,代表学校承受境内外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展开捐献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及财务停止管理。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明德 经世致用”。

   第五十条  学校校风是“勤奋 向上 务实 创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标由学校中英文称号、笼统化的地球图形、艺术化的“辽科大”拼音首字母和建校时间四局部构成,整体呈圆形,寓意“博大兼容、开放进取”。校标整体线条和中英文称号采用绿色(C85 M44 Y100 K6),寓意活力生机与希望,中文称号由著名书法家李铎题写,英文称号为黑体。艺术化的“辽科大”首字母采用红色(C11 M94 Y94 K0),寓意学校立德树人红色初心与任务。艺术化的“K”由字母“L”和“D”构成,表现出学校简称“辽科大”;“L”似飞溅的钢花,寓意学校培育的人才奔赴到世界各地;“D”似钢包,寓意学校源源不时地浇铸着栋梁之才。“1948”采用黑色,标明学校的建校时间。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旗由校标及中文校名组合而成,校名由著名书法家李铎题写。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3:2;颜色标准分别为:旗面底色为白色(C0 M0 Y0 K0),寓意纯真与公正,校标为本性,旗面上的中文校名颜色为红色(C11 M94 Y94 K0);旗面底色为红色(C11 M94 Y94 K0),寓意立德树人红色初心与任务,中文校名及校标颜色为白色(C0 M0 Y0 K0);旗面底色为绿色(C85 M44 Y100 K6),寓意活力生机与希望,中文校名及校标颜色为白色(C0 M0 Y0 K0)。

  校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求运用非通用尺度校旗的,应当依照通用尺度成比例恰当放大或者减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辽宁科技大学校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6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正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施行管理和实行公共职能的根本原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正,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担任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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