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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点击:0

河北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以及河北省相关规定,为鼓励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博士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构成与资助对象

(一)奖、助学金的构成

博士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博士生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等组成。

(二)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与发放年限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最长发放年限为4年。

第三条 奖、助学金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博士生,每年指标由河北省教育厅分配,获奖学生每生每年奖金3 万元。

(二)国家助学金:博士生每生每年1.3 万元。

(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一般为在校博士生人数的40%,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5万元,获奖比例一般为在校博士生人数的60%。

(四)学校助学金:博士生每生每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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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由导师提供。每年8月31日前,博士生导师需将助研津贴从科研经费中划拨到学校财务处指定账号,逾期未划拨者暂停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四条 奖、助学金管理与发放

研究生学院负责国家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发放,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发放。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停止、减少和恢复

(一)对中途退学的博士生,自退学之日起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二)对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由博士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减、免考核不合格年度奖、助学金,报研究生学院批准,研究生学院通知学生处停止、减少奖、助学金发放,或追回须扣减的已发放部分。

(三)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博士生,自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待其办理复学手续恢复学籍完成日的下个月起重启发放。

(四)提前毕业的博士生自毕业离校之日起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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