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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9   点击:0

河北科技大学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提升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管理。联培生是指学校与国内或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方)联合培养的学生。联培生经由合作方录取注册并由双方导师联合培养。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 联合培养学科所在学院(所)为联合培养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国(境)外合作方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应明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合作年限以及协议提前解除的条件和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明确联培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联培生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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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完成的学习任务,说明申请学位的联培生的标准和程序,每年录取的学生人数上限,以及联培生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旅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等;

(二)负责与合作方及时沟通与交流,在联培生管理、兼职导师、重大课题进展等方面保持信息畅通;

(三)负责联培生和学校兼职导师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报告联培生的有关情况,督促兼职导师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关注联培生的学业、思想等状况;

(四)做好学校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联培生的培养、质量监控等培养环节的过程性管理以及学校兼职导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联合培养工作项目协议签署、联合培养过程中的涉外事项管理、协调包括联培生出国(境)事宜以及对口上级外事管理部门的事项报备以及相关工作协调等事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联培生的日常管理及住宿安排。

第三章  招生录取及出国(境)管理

第七条 招生对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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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译能力,外国语水平符合合作方要求。

第八条 报名。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首先由招生对象自愿向学科所在学院(所)报名,学院(所)审核通过后,招生对象再向合作方提交报名申请材料;如招生对象为学校教职工,需同时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申请。参加国内合作方的联合培养其报名、录取等工作按照合作方的招生简章及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录取。录取权在合作方。经合作方同意录取的招生对象即为联培生。联培生在合作方完成学籍注册后向学校研究生学院提供学籍表、身份证、护照、培养计划表等材料的复印件。联培生需按合作方规定要求自行缴纳学费。

第十条  出国(境)。与国(境)外合作方联合培养的联培生在出国(境)前,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与报备程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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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合作处负责指导联培生的相关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境)前,对其进行相关教育。联培生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遵守涉外安全纪律并按期返校的承诺等。联培生离校期间,学校导师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其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向有关部门汇报联培生情况,并负责联培生参加各类涉外活动申请、审批与报备工作。如联培生为学校教职工,其出国(境)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联培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联培生须签订联合培养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学校及合作方的有关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或联合培养协议,认真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二条 联培生参照学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包括学校的宿舍、实验室、科研设备、图书资源、教室、体育和文化设施等。

第十三条 联培生应按合作方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和科研任务,并在双方导师的联合指导和同意下完成博士论文的科研、写作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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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兼职导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兼职导师是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合作方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我校教师: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的政策法规,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能够发挥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获得过高水平科研成果,实验条件充分,研究经费充足,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能为联培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年龄距离法定退休时间四年以上。

(三)符合合作方导师聘任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兼职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合作方导师所需材料。

(二)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报合作方审核。

(三)学院将合作方审核通过后的导师名单及导师证书复印件报研究生学院和学校学科学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兼职导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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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国家、合作方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确保联培生培养质量。

(二)负责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管理工作,在思想、学业、纪律等方面对联培生严格要求,促进其全面发展;指导其按学校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做好联培生的各项涉外事宜教育与指导;协助研究生学院及相关学院(所)做好联培生培养各项工作。

(三)协助合作方导师确定联培生的研究课题、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对联培生进行督促检查。

(四)认真安排联培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查阅、选题、开题、课题调研、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各环节工作,督促联培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

(五)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联培生提供从事课题研究的必要条件和助研津贴。

(六)兼职导师须提供联培生身份证明、与合作方相关协议或证明以及承诺对联培生的管理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兼职导师在联培生联合培养期间,须指导联培生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为通讯或共同通讯单位在“中国科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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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卓越行动计划”中的“领军期刊”或“重点期刊”、或当年我国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级期刊发表论文 ,或获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并获得转让,到校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或理工I学科发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理工II学科发表SCI三区及以上期刊论文、计算机类学科发表CCF A/B类期刊或会议收录论文,或社会科学类发表SSCI收录或A&HCI 收录或《中国人文社科学期刊 AMI 综合评价报告》权威期刊或CSSCI 期刊论文或学校重要期刊论文。以上成果须与毕业(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经两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认可。如指导的联培生毕业前未获得以上成果,将暂停该导师招收联培生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2-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博士留学生参照本办法及学校留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国际合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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